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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9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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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发〔2017〕92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我市对《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淮政办发〔2017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国家、省、市深化国企国资改革“1+N”系列文件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31)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资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为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129)等相关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31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着重规范五个方面管理。

(一)规范产权及资产管理

1.实行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占有国有产权、变动国有产权、注销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2.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台帐。

3.企业发生改制、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并经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企业国有资产(单项资产底价100万元及以上)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控制协议转让,确需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审批或报批。

(二)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1.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属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属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和收益等进行分析。审计机关按规定对企业实施经常性审计。市属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重要财务事项及重大财务风险应及时报告。

2.企业应建立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市属企业应按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并及时报告对外投资、融资与担保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加强对子企业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处置以及财务风险的管理。企业的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动态监管。

3.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规范市属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加强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分配调控指导。市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规范企业领导人经营责任管理

1.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推进市属企业领导人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建立、制定子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和行业管理要求,突出质量和效益指标,分类确定和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综合目标,落实市属企业运营责任。

3.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考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综合考核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与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审计机关对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规定,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四)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1.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健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监督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出资情况记录;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3.市属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主动、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财政;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台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市属企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其它依法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

3.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备案制,涉及债务资金管理的企业同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非主业范围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市政府后履行备案程序。

4.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须报经市政府同意。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行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5.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借款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市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仅限于市属企业之间以及本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如涉及到债务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6.市属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7.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市属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8.企业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并加强对“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企业作出与经济事项相关的重大决策后应及时将决策内容向审计机关报备。

三、《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原办法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监督管理市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市属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按照市政府授权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直接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市属企业的章程,监督市属企业的下属企业的章程制定。

根据放权要求,新办法删除“监督管理市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市属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按照市政府授权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直接监管;监督市属企业的下属企业的章程制定”等条款,增加“依照规定向市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

2.原办法第七条因与新办法第四条重复,新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市属企业对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市属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既体现了放权的要求,也明确了市属企业对子企业的权利。

(二)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部分

1.原办法第十条“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市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放权要求,新办法明确“经市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备案”。

2.原办法第十二条对资产进场交易底价未予明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新办法明确单项资产进场交易底价为100万元及以上。

(三)第三章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部分

原办法第十三条“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提高财务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与前面内容重复,故新办法予以删除。

(四)第四章企业领导人经营责任管理部分

1.原办法第十八条“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等方面考核”。结合近年来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原话表述不全,修改为“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

2.原办法第十九条“根据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情况和市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的规定,企业实施的重点工程已与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脱钩,属于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宜再对企业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故新办法删除重点工程完成情况考核。

(五)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部分

根据市财政局修改,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列入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款,故原办法由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新办法缩减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六)第六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部分

1.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促进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224)等相关文件,对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投资进行进一步明确(因第五章条款缩减,新办法企业投资变更为第二十五条,以下顺延)

2.新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高风险业务进一步进行明确。

3.新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进行明确。

4.新办法第二十八条将原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合并。

5.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市属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作了明确。

四、《暂行办法》特色亮点

2016年,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淮安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主体建设的意见》等5个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系列文件,在全省率先基本构建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体系。

2017年,为深入贯彻我市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精神,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市国资委及时对淮政办发〔2014131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应该说也是走在全省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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