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来聊聊一个挺严肃的话题——受害者的性兴奋能不能作为强奸罪不成立的抗辩理由。这事儿在网上争议挺大的,有些人还说出“女的被强奸不也爽了吗”“嘴上说不同意,身体很诚实”这种离谱的话。咱得好好掰扯掰扯,把这事儿讲明白。
咱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 236 条说得挺清楚,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
判断这点,不能光看女方有没有反抗,还得综合考虑她能不能反抗、敢不敢反抗等情况。
就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出现性兴奋,甚至配合调整姿势,也不能说明她就同意了。有些女性可能是出于恐惧,为了不让对方下更狠的手,才假意配合,这可不是同意,而是无奈之举。
还得给大家讲讲“No Means No”原则。翻译过来就是“不就是不”。要是有人明确说“不”或者用动作表示拒绝,另一方就得马上停下。
拒绝了就不准瞎猜意思,不管是因为害羞还是别的情况,拒绝就是拒绝,拒绝也用不着解释理由。半推半就更不是默认同意,拒绝的效力是绝对的。
再说说生理反应的事儿。生理反应≠自愿同意。按刑法规定,强奸罪成不成立跟被害人的生理反应没关系,法律也没说被害人必须反抗或者证明自己没生理反应。
从医学角度看,性高潮可能是生理反应,有时候是因为刺激或者恐惧引发的,这叫紧张性高潮,和主观想法没啥关系。
植物人、脑死亡病人受性刺激也有生理反应,这能说明他们同意了吗?肯定不能啊。学理上,张明楷教授也强调,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身体反应属于植物神经反射,跟主观意愿没关系。
“主动姿势”也得结合胁迫背景看,要是行为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扬言不配合就杀掉被害人、弄死被害人孩子等,迫使被害人不敢不“听话”,采取主动体位、配合姿势,这都是因为恐惧导致的表面配合,压根不能算同意。
强奸行为本身挺复杂的,不只是暴力、胁迫让被害人不敢反抗这一种情况。不敢反抗是指被害人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但因为害怕或者被胁迫,只能屈从,没敢明显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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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用公开裸照、私密视频威胁;利用职权、监护关系、经济关系,像用债务逼迫;扬言杀害伤害被害人及亲属;营造孤立环境,让被害人觉得没地方逃。
就说拿赌债逼迫被害人,要么还钱,要么肉偿,被害人为还钱选择肉偿,过程中还配合,但这也不是她的真实想法。司法实践也认为,只要初始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行为人没获得真实同意,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还有“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情况。不知反抗是指被害人因为认识能力有限,理解不了性行为的性质或后果,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比如,睡着、昏迷等意识丧失;心智缺陷的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者被欺骗,像假冒配偶、以治病诱骗发生关系。
邪教组织利用被害人迷信思想,让被害人以为和教主性交可以治病、死后升天等,主动“献身”,这其实也是被精神控制,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法律认为这种“同意”无效,行为人还是构成强奸罪。
不能反抗是指身体或意识受限,没法反抗。比如,身体被绑;酒精、药物影响,像被下药、醉酒;生理状态,比如昏厥、生病。比如在酒吧门口“捡尸”,把醉酒的被害人带到酒店性侵,她醉酒了,身体出现性兴奋但没意识,自然不能以她有性兴奋为由抗辩。
总结一下,认定强奸罪得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性兴奋不等于性同意,是生理反应,和主观意志没关系。强奸行为复杂,得结合背景综合判断,不能因为被害人出现性兴奋就否认强奸事实。所以,被害人的性兴奋绝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免罪金牌”。
从社会角度来说,这种“身体诚实”的论调太离谱了,完全是把复杂的生理和心理现象当借口。法律都说了,强奸罪认定的关键是违背意愿,不是有没有生理反应。要是这种错误观念不纠正,那些真正受害者得多委屈,社会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也得打折扣。而且,这种观点还可能让犯罪分子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咱普通人也得提高这方面的意识。要是身边有人遇到这种情况,别被错误观念误导,不能因为受害者出现生理反应就总觉得她“也有责任”,这真没道理。受害者就是受害者,犯罪分子才该承担所有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